王某因有一案件为被告,经法律审理,王某败诉。王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想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的履行期为10日,判决书生效日期为15日,这两者期间又包含了国庆节放假日。国庆节放假是否应该减去天数,王某弄不清楚。
咨询:法律上对期限计算是怎样规定的?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回报社会,回馈读者,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开封广播电视报特邀开封市禹王台区恒源法律服务所主任靳丽霞,为全市读者免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15890939955
靳丽霞简介
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常委,开封市禹王台区恒源法律服务所主任,开封市《宋都调解》栏目调解员。全国首批法律专业毕业,政工师职称。先后获得“开封市十佳法律工作者”“开封市先进法律工作者”“开封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开封人最信赖的服务品牌”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