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老人,30年前收养一子,靠做小生意将其被养人养大成人,并结婚生子。被收养人却不知道孝顺养父母,反而经常让老人生气,老人无奈,想解除收养关系。
咨询:法律对解除收养关系如何规定?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造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靳丽霞简介
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常委,开封市禹王台区恒源法律服务所主任,开封市《宋都调解》栏目调解员。全国首批法律专业毕业,政工师职称。先后获得“开封市十佳法律工作者”“开封市先进法律工作者”“开封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开封人最信赖的服务品牌”等荣誉称号。
为了回报社会,回馈读者,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开封广播电视报特邀开封市禹王台区恒源法律服务所主任靳丽霞,为全市读者免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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